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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餐馆操作区发现过期食品如何定性处理?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00:03

提醒

一、现市场监管总局稽查局的第一次答复:2022年3月31日

问:

请问: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可以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吗?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吗?

答:

执法稽查局:

1、在餐饮单位食品处理区发现过期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超过保质期后,虽在食品处理区但未使用及无使用可能的, 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定性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质期食品,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 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如果餐饮单位店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理,具体还有看实际情形,看饭店是否销售。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调查重点是是否使用和是否销售。

二、现市场监管总局稽查局的第二次答复:2022年11月4日

问:

总局领导你好!

在检查餐饮企业时,发现该餐厅厨房操作区放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了该行为,并将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在接下来的定性、法律适用和处罚建议等方面,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

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处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另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不属于经营过期食品行为,而是属于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的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请问总局领导,基层执法人员遇到此类案件该如何定性,请领导给予指导。

答:

执法稽查局:

基层执法不易,向基层执法人员致敬。

1、《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在修订《食品安全法》前发布,相关情况已变更,建议不再适用。

2、在餐饮单位食品处理区发现过期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超过保质期后,虽在食品处理区但未使用及无使用可能的, 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定性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质期食品,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供参考。

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复函:2012年11月7日

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请示》(苏食药监餐[2012]318号)收悉。经组织专家研究,现函复如下:

     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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