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病历须知
来源: 时间:2025年05月21日 03:50
信息分类: 复印病历 发布机构: 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2-18 关键词: 名 称: 复印病历须知 索引号: K16243264/202412-00028 信息分类: 复印病历 发布机构: 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2-18 关键词: 名 称: 复印病历须知
复印病历须知
发布时间:2024-12-18 09:59信息来源: 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158编辑:肖佩瑾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保护患者隐私,申请人复印病历请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驾驶证等)。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或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或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或患者本人签字的委托书(指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名、时间)。
3、无有效身份证明,需由住管辖区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并在照片上加盖派出所公章。
4、患者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5、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复印病历前请先拨打病案室电话2162182,询问病历是否已送到病案室,一般情况于出院后7-10日可复印。
复印地点:镜湖区医院新综合大楼12层病案室,镜湖区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三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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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康复须知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病历
卫生部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国卫办医发〔2017〕8号—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子病历规范.doc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docx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印发
智能新型病历病案管理系统
网址: 复印病历须知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1297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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