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登记
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登记
2025-04-11 17:20 来源: 科教信息科 【字体: 大 小】
一、登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核准登记可以开展健康体检的;
2.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各种设备运行良好,有相应的规范操作规程;
3.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5.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6.安装使用全市统一的东莞市健康证明管理平台;
7.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其它规定。
登记机构应具备以下健康检查项目的能力:
1.既往病史;
2.体格检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肤等检查;
3.肝功能、HAV-IgM、HEV-IgM检查;
4.常规微生物项目检验: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
5.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
二、登记程序
登记机构向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城街道车站路33号)医疗机构监督科提交书面材料→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审核结果公布。
三、登记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
(一)《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登记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健康检查场所平面布局图;
(四)健康检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及工作操作规程;
(六)信息化管理设备或有关信息化系统的说明资料。
附件-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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