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药食同源”产品宣传有法可依-健康报网——健康门户
□ 全国人大代表
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内科主任、风湿免疫科主任 魏华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其“药食同源”的健康理念与现代生活方式深度融合,催生了巨大的产业机遇。然而,这一领域的创新实践正遭遇来自法律层面的制度性瓶颈,束缚了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造成当前困境的原因,一是对广告形式的严格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此条款旨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防止信息混淆。然而,在实践中,对于承载着丰富中医药文化和健康知识的产品,任何关于其配方理念、养生文化的深度介绍,在传播时都可能因涉及产品信息而被简单地判定为“变相广告”。
二是源于对功效宣称的全面禁止。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此条款“一刀切”的监管逻辑与中医药“食养同治”的独特理论形成了冲突,极易机械地将中医药“药食同源”产品的宣传归类为禁止使用的“医疗用语”或暗示“疾病治疗功能”。
建议修订广告法部分条款,为中医药“药食同源”产品的创新发展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一是明确管理类别和依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现有规定,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为基础,对使用该目录内原料开发的产品进行规范管理,为其设立区别于普通食品和药品的清晰管理路径。
二是建立“功效宣传正面清单”制度。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并发布《全国药食同源产品功效宣传指引(正反面清单)》,明确允许使用“滋阴润燥”“益气补中”等源于典籍且不具误导性的传统功效描述,同时严格划定宣传红线,并结合广告法的规定明确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三是创新监管模式,强化全程监管。因该类“药食同源健康食品”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放管服”的要求,宜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查广告词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产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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