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12.09)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4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西餐餐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白砂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
抽样编号
XBJ24450108634841140
样品名称
白砂糖
生产日期
2024-04-15
型号规格
300克/包
标称生产企业
广西餐餐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百鑫百货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还原糖分
检验机构
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
抽样编号
GZJ24450000620230855
样品名称
白砂糖(分装)
生产日期
2024-06-11
型号规格
350克/包
标称生产企业
广西餐餐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合山市万龙购物广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
还原糖分
检验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
抽样编号
GZJ24450000620230910
样品名称
白砂糖(分装)
生产日期
2024-06-06
型号规格
350克/包
标称生产企业
广西餐餐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良庆区华利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
检验不合格项目
还原糖分
检验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
抽样编号
SBJ24451400620254701
样品名称
白砂糖(分装)
生产日期
2024-06-11
型号规格
350克/包
标称生产企业
广西餐餐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扶绥县优信达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检验不合格项目
蔗糖分、还原糖分
检验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广西餐餐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白砂糖(生产日期:2024-04-15)、白砂糖(生产日期:2024-06-06)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均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经营的白砂糖(生产日期:2024-06-11)经抽样检验,蔗糖分、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广西餐餐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000元。
依法处罚情况:广西餐餐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4〕270号):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2、罚款人民币7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储存不当。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公告召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该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抽样编号:XBJ24450108634841140、抽样编号:GZJ24450000620230855、抽样编号:GZJ24450000620230910及抽样编号:SBJ24451400620254701的不合格产品并案处理。
二、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乐贤村北怀坡10-14队南宁群鑫投资有限公司001、002号摊(经营者:黄秀香)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4450100767600648
样品名称
豇豆
购进日期
2024-08-16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黄秀香
检验不合格项目
倍硫磷
检验机构
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黄秀香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4-08-16)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黄秀香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0元。
依法处罚情况:黄秀香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摊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4〕285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并公告召回,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该摊位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乐贤村北怀坡10-14队(南宁群鑫投资有限公司)场地100号铺(经营者:南宁市芙芝泽食品摊)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4450100767600587
样品名称
黄豆芽
购进日期
2024-08-16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芙芝泽食品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
6-苄基腺嘌呤(6-BA)
检验机构
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芙芝泽食品摊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08-16)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南宁市芙芝泽食品摊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5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芙芝泽食品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摊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4〕284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并公告召回,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该摊位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乐贤村北怀坡10-14队(南宁群鑫投资有限公司)场地098、099号(经营者:南宁市裴开莲米粉店)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4450100767600589
样品名称
黄豆芽
购进日期
2024-08-16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裴开莲米粉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6-苄基腺嘌呤(6-BA)
检验机构
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裴开莲米粉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08-16)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南宁市裴开莲米粉店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5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裴开莲米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摊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4〕289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并公告召回,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该摊位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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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12.09)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1925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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