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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12日 21:25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AB83190002015005 沪卫计家庭〔2015〕016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市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家庭〔2014〕16号)的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界定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指其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凭本市区县卫生计生委发放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享受就医便利等医疗服务。

  二、优先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在全面推广家庭医生制度时,要督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先满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签约需求,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作为重点服务人群。

  2.各镇(乡)、街道负责将本辖区内全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花名册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通知每个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家庭医生签约,签约率达到90%以上。对于今后新增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镇(乡)、街道要及时将花名册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优先为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1.家庭医生应为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加强动态更新与利用,作为签约服务的基础与核心。

  2.家庭医生应定期对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健康评估,了解、确定其主要健康状况与需求,并提出针对性干预方案。

  3.家庭医生在对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按照健康状况与需求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项目目录及标准,应对不同分类人群提供有针对性、防治结合、持续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务。

  4.各区县应为本区县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四、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优先就诊和转诊等服务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家庭医生门诊预约服务制度,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在约定时段至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可享受优先就诊、优先转诊等服务。

  2.在签约医疗机构内,建立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预约优先就诊的机制,让签约对象享受优先就诊的便捷。二、三级医院应优先满足家庭医生转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所需专科门诊、住院病房等资源,使通过家庭医生转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可以在上级医疗机构优先就诊或入院。

  3.行动不便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在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五优先”便利措施。

  4.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5.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老年护理服务,落实医养结合。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至少指定1家定点老年护理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内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符合入住老年护理院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优先提供老年护理服务。

  五、加强领导、协调和推进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协调和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职能科室,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形成长效服务制度。

  市卫生计生委统筹做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加强督查和抽查。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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