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告诉你,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该怎么办?
原创 王文艳 莒南县人民法院

妈妈
“今天是周末,我想带女儿去游乐场玩一天。”
“你休想!你没有资格见我女儿!”

爸爸
夫妻双方离婚
一方探望孩子受阻或被“剥夺”权利
应该怎么办?
让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关于探望
探望的方式有哪些?
探望的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看望式探望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一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地点进行探望,如定期、不定期地见面、共同进餐等。这种探望方式持续的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且并未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更加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执行起来更为便捷,但是比起逗留式探望,探望权的权利人与子女的联系和沟通相对而言则不够密切。
逗留式探望是指在当事人约定的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等。这种方式时间较长,使得探望权人可以与子女进行更加深入的互动和交流。
哪种探望权行使方式对孩子最有利?
探望权的行使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既兼顾离异父母双方的职业特点、工作环境、生活作息及隔代伦理亲情,又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减少对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影响。
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使用逗留式探望。
协助探望的义务有哪些?
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
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
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地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探视权纠纷的情形及解决方法

㈠因离婚协议约定的探望方式发生纠纷
可以到法院起诉。
㈡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探望被阻止,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对方不配合进行探望,男方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先由法院依法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选择适用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方式予以间接强制措施,从而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但是男方明知孩子有辅导班补课或者其他合理正当理由,仍坚持以带离方式进行探望的,不能认定女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若男方觉得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有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等行为,也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㈢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探望被阻止,该怎么办?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状态的变化而变化。一方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和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义务,不能互相抵消。故,男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违法的。同理,如果男方不主动支付孩子抚养费,女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
㈣男方想在假期把孩子带出去玩几天,但是女方坚决不同意,男方能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把孩子执行过来?
不能。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者执行标的,不能依照金钱支付类、一般行为类案件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尊重孩子意愿。所以,法院也不能直接执行孩子。
㈤女方再婚让孩子喊别人爹,男方是否可以借行使探望权的机会不再将孩子送回女方?
男方的行为名为探望实为强行变更抚养关系,若双方在离婚时已明确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若想变更抚养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变更抚养权,且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合理理由即出现了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对其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否则仅以女方再婚为由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㈥男方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女方能否申请终止探望?
男方的行为名为探望实为强行变更抚养关系,若双方在离婚时已明确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若想变更抚养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变更抚养权,且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合理理由即出现了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对其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否则仅以女方再婚为由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探视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视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视权的行使。
1
探视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
关于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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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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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8周岁以上子女拒绝探视的,不宜强行探视,应充分尊重子女意愿。对于8周岁以下的,则要看其是否是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挑拨或教唆使其拒绝探视。
㈦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可否要求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
法官寄语
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宜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在协商探望权时可以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选择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的使用。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探望应以子女的身心愉悦、尊重子女意愿及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
婚姻灭失,但父母对孩子的爱应该一直都在,甚至更深。探望孩子不能成为父母任一方向对方赌气的筹码,更不能把孩子作为伤害对方的武器。作为父母应该保持冷静,父亲或母亲对孩子的爱都是不可取代、独一无二的。要充分站在孩子角度去考虑,确保孩子在父母离婚后还能享受到来自父母双方完整的爱,这也是涉及探望权纠纷案件中法院所考量的核心原则。
2.父母双方可就探望权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提高可操作性。
因探望权的约定不明,导致探望权的执行冲突的案例屡见不鲜。多数夫妻在离婚时对探望权未作详细的约定,导致探望权人与抚养权人发生冲突时,探望权人往往会觉得是抚养权人故意不让其看孩子,产生诸多矛盾和误解。因此建议双方在离婚时,对探望的方式、时间、时段、频次等问题进行合理的、具体的书面约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中国传统文化素来注重节庆团圆氛围,遇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及“五一”“十一”长假及寒暑假,离异父母及各自家庭成员容易因未成子女探望产生争议,激化矛盾,所以还需要适当考虑隔代长辈的情感需求,并载明如遇一方有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段探望未成年子女,双方可另行协商,以便后续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原标题:《法官告诉你,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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