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学习解读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学习解读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5年05月07日 07:17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更正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予以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协议书》;

(二)在国(境)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婚姻状况凭证;

(三)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公民未办理婚姻登记,但户口登记为已婚,当事人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的,提供本人未婚声明,公安机关经审核后予以更正。

第一百零七条 公民的出生地、籍贯等项目漏登、错登或者填写不规范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登记。

第一百零八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血型、宗教信仰、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九条 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收缴原居民身份证、换发居民身份证,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等项目信息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应变更更正证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后,由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具有证明公民及其家庭成员间身份关系的效力。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户口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路)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并摆放在户籍窗口专用柜内。《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当永久保存,妥善管理,严防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

第一百四十条 公民被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加注“注销”章并加盖户籍民警章后另册保存,按年归档存放在公安机关档案室内,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加注“迁出”章并加盖户籍民警章后另册保存,按年归档存放在公安机关档案室内,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效力,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应当一致。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机关应当颁发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由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不发到个人手中。

第一百四十四条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颁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四十五条 居民户口簿丢失的,应当由户主凭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非户主本人申请的,可以打印仅含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丢失的,应当由单位户口协管员或者本人凭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机关。

第一百四十六条 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机关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父母离婚后,非法定抚养方拒绝提供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内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手续,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机关可凭法定抚养人的书面申请、离婚证和法院《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一百四十七条 居民户口簿全省统一采用公安部制定的装订式或者插页式;集体户口簿全省统一采用活页卡式,由省公安厅统一负责印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户口、居民身份证专用章因使用单位更名或者遇有变形、损毁或者印记模糊的,应当停止使用,申请重新刻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按规定出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需要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社区(驻村)民警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民需要证明下列事项之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均无法证明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写明申请用途的书面报告材料,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户籍档案记载内容如实出具:

(一)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情况或者因户口迁移,在居民户口簿上未体现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向作出变更更正的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二)与曾经同一家庭户成员间登记的亲属关系,向曾经同户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三)因死亡、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情况,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民申请查找、核对本人或者近亲属原始户籍档案资料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查找、核对情况出具户籍证明,不得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者复印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供或者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应当由经办民警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相关知识

【文字解读】《湖北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湖北发布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宝得瑞(湖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宝得瑞健康产业园邮政编码431821)
关于加强全省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解读
湖北健康码红码黄码赋码规则和健康管理政策一览
部门解读】《岳西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网址: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学习解读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1217025.html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