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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忻州中心支公司及员工被处罚,内部管理不到位;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23:48

2024年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管管理总局忻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忻金管罚决字〔2024〕1号,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忻州中心支公司及员工吕永亮(时任总经理)、宋玮(时任综合部经理)、陈姝宏(时任团险部人员管理岗)、孙明艮(时任个人代理人)(简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其内部管理不到位;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六十一条、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忻州监管分局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忻州中心支公司及员工吕永亮、宋玮、陈姝宏、孙明艮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11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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