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健康保险条款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健康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支付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绝对免赔天数为三天,即: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每保险年度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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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施行手术者,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表3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五千元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致住院或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未告知的既往症;
(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五)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七)椎间盘突出症;
(八)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自杀、殴斗或醉酒;
(十)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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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十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本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三十天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五)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若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的保险费率向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三档(见表1),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见表二)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档次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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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若确需转入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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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十日内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1.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除上述资料外,
(1)申请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申请癌症住院医疗津贴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有病理组织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申请住院手术医疗津贴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本公司自收到本条所列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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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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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 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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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臵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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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癌症〗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
1、 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
4、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 男性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T1级,包括T1a及T1b)。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本项责任除外。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臵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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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期净保费〗当交费方式为年交时,“未满期净保费”具体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健康保险》津贴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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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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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3将各种手术项目分为十类手术医疗津贴等级,保险人对住院施行手术者,按表3手术项目和相应等级给予手术医疗津贴,各等级的手术医疗津贴如下:
二、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施行多次手术,各次手术可累计给付,每年最高累计给付金额为5000元。
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一次手术涉及多个手术项目时,按各手术项目中等级最高之标准给付,不可累计计算。被保险人施行之手术不在表3所列项目中的,我公司将根据手术所属科别和手术部位参照表3中相近项目确定给付手术医疗津贴等级,但给付金额不超过该科手术最高津贴的50%。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损伤住院手术,若一次手术涉及多个项目,可累计给付,但每年累计给付津贴不
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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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平安孕妇健康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孕妇健康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怀孕未满十二孕周之妇女。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营养津贴保险金、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孕妇营养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孕妇营养津贴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孕妇营养津贴保险金:
1.被保险人怀孕满十二孕周后,由于产前检查未通过,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四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建议被保险人实施引产手术,且被保险人实际实施了引产手术;
2.被保险人因产前检查项目引发流产;
(二)婴儿营养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婴儿营养津贴保险金”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婴儿营养津贴保险金:
1.被保险人怀孕不满34孕周分娩;
2.被保险人怀孕满34孕周分娩,但婴儿出生时体重存在下列情形:
(1)单胎的,婴儿出生时体重小于2000克;
(2)多胞胎的,出生婴儿中存在体重不足1500克的婴儿。
(三)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诞婴儿经释义医院确诊,存在本条款所附《婴儿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先天畸形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与该比例表中相应畸形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诞婴儿存在附表所列多项先天畸形的,保险人按照“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与各项畸形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诞婴儿为多胞胎的,保险人按照“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与所有婴儿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畸形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中的先天畸形需由释义医院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截止后满一年之前确诊。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引产、流产或婴儿先天畸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在满十二孕周前流产、引产的。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本条款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第七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于被保险人怀孕满十二孕周后投保本保险。
(二)婴儿先天畸形未能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截止后满一年之前确诊。
发生上述第五、六条情形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第七条情形的,保险人在扣除3%的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为“孕妇营养津贴保险金额”、“婴儿营养津贴保险金”、“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
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孕妇营养津贴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产前检查报告;
5.针对本条款第四条(一)中的2种不同保险事故,分别还需提供下列证明或资料:
(1)第1种保险事故下,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引产手术证明;
(2)第2种保险事故下,释义医院出具的由产前检查项目引发流产的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婴儿营养津贴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被保险人所诞婴儿先天畸形的诊断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过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四条
【孕周】即怀孕周数,具体以产前检查所出具的B超报告单为准。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表:
婴儿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先天畸形种类
先天性心脏病(开胸)、联体双胎(开胸或/和开腹)、
无脑儿、脑膨出、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
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
脊柱裂、膈疝、神经管缺陷
唇裂合并腭裂、尿道下裂、脑积水、膀胱外翻、食
道狭窄或闭锁、肢体短缩、盲、聋
先天性心脏病(不开胸)、联体双胎(不开胸和不开
腹)、唇裂、腭裂、马蹄内(外)翻、直肠肛门狭窄
或闭锁、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唐
氏综合症、染色体异常、遗传代谢性疾病
并指、多指、小耳、先天性听力障碍、其他肢体缺
陷20%40%80%60%100%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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